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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及工程技术中心等开放运行经费使用细则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2017-03-29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及工程技术中心等开放运行经费使用细则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2013-10-17 10:07:5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依托我校建设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及工程技术中心的研究水平,保障实验室的正常运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学校设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及工程技术中心等开放运行经费。

第二条开放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我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和工信部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以下统称“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等工作。

第二章经费预算

第三条开放运行经费按其用途分为运行经费和开放基金两大部分,由各实验室根据具体情况在总额控制下做运行经费和开放基金使用年度预决算,报财务处审批,科技处备案。

第四条科技处负责统一编制全校开放运行经费预算报学校。各重点实验室负责编制每年开放运行费年度决算和下年度预算报告,连同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一并提交科技处(1月15日前)。

第三章管理实施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对开放运行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与有效性。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实验室运行经费使用予以监督。

第六条运行经费用于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行工作和学术委员会会议活动等支出。主要包括行政办公及印刷费、水电燃料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学术交流接待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办公耗材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实验室验收/评估工作等支出。

第七条开放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实验室围绕研究方向,聘请国内外高层次专家开展合作研究、访问与交流活动所需费用。开放基金包括对外开放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各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参考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开放基金如需拨付给校外承担单位,超过3万元以上的课题需以重庆大学名义签订科技合同。

第九条开放基金资助取得的各类研究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为相应的重点实验室。在发表论文、论著及研究报告时,均应署相应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十条使用开放基金购置或研制的仪器设备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各重点实验室可制定运行经费和开放课题及经费的相应管理办法,经费使用情况须向本实验室成员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科研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科技处财务处

201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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