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落实实验室关于开放基金管理办法,特制订本细则。访问学者承担实验室开放基金及课题时,应遵守本细则,合理使用经费。
第二条经费开支范围包括访问学者及其要就团队来实验室进行研究工作的往返差旅费(含市内交通费)、在实验室进行研究工作期间的住宿费、领用或购买仪器、试剂、材料、进行分析测试等发生的费用,也可用于支付发表本研究工作所需的论文版面费或参加本重点实验室组织的学术活动的费用。
第三条提供正规发票(国内)或正式的消费凭据(国外)作为报销凭证向校财务处投递报销。报销凭证应与访问学者基金申请书中的经费预算相符。
第四条本实验室办公室秘书协助访问学者报账,定期集中办理。报账时间为每年3月、9月,以及12月上旬(12月15日以前)。
第五条差旅费报销
(一)需提供国内访问行程(参考附件一)、出入境机票、机票翻译(参考附件二)、国内机票、住宿费、会务费、餐饮费(每次行程消费总额的5%),以单次访问行程统一报销。
(二)出入境机票凭证包括电子客票原件(或彩色打印)、购票刷卡记录、登机牌原件(或复印件)、乘机人的护照首页及签证页的复印件(每次报销均需提供护照复印件,办公室不存底)。
(三)会务发票除了转卡支付记录或收据外,还须提供会议议程、通知、参会人员名单等证明材料。
第四条报销注意事项
(一)汇率(无汇兑水单或转卡支付记录的按出境前一日中国银行折算价计算)
(二)首次报销请提供打款账号、账户及开户银行。
(三)国内发票必须加盖正规发票章(椭圆形),否则视为无效。
(四)单张发票超过2000元须财务科长签字,超过5000元须财务处长签字。
(五)每次报销均需提供访问学者合同及鲜章(由办公室负责)。(六)访问学者经费报销须由实验室主任签字认可方能报销。
第五条课题结束后,课题结余的经费由实验室收回。若访问学者在本课题结束后第二年有新的课题得到实验室资助,则这部分经费转入访问学者后续课题。
第六条报销流程:
本细则参考《山地城镇建设与新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合同书》经费管理规定拟定,自2013年10月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