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借用管理, 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减少重复购置,防止国家财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2. 学校提倡单位之间仪器设备相互借用,凡因工作需要,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以提出借用要求。仪器设备拥有单位应发扬协作精神,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积极给予支持。
3. 借用仪器设备应按管理权限审批,一般仪器设备由财产使用单位负责人批准,211、985大型设备仪器借出需主管院长批准。
4. 本单位之间借用仪器设备,借出单位保管员凭借用单位出具的借条办理,并在《重庆大学仪器设备借用登记本》上登记,详细记录借用仪器设备主机及附件名称、型号规格、校编号和出厂号等。
5. 仪器设备借出前,借用双方当事人应对借用仪器设备进行认真检查,确定技术完好状况。用完归还时,应作同样的检查,并由归还人亲自签字注销,索回借条。
6. 借用仪器设备若有损坏、丢失,按《重庆大学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办理。
7. 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外单位(包括校内企业)借用本校仪器设备,必须经设备拥有单位的系(处)和实验室负责人同意,校物资设备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有偿借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