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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S实验室器材借用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GIS实验室规章制度 2015-08-27

 为了加强物资管理工作,维护我校物资财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以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GIS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及低值物资(800元以下)均属国家财产。在保证本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允许部分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出借。本学期教学正常使用的仪器,包括备用仪器,一律不借出。
  二、校内外单位均可借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但校外单位应按校规定交纳仪器使用费。
  三、借用仪器单位应说明所借仪器的名称,数量以及归还日期,并持盖有正式公章的介绍信或借据,经学院批准后,由实验室财产管理人员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四、借用GIS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单位对所借仪器负有维修、保养的责任,保证仪器归还时性能及功能指标基本不变。
  五、借用者必须按出借登记的归还日期将所借仪器送归实验室,到期不归还的经学院同意可办理续借手续。对于没有正当理由到期不还仪器的借用单位或个人,本实验室将采用如下措施处理:
  1. 由财产管理人员向借用单位或个人发出警告。
  2. 从登记归还日期之后的第七天开始收取超时使用费,标准为每天所借仪器价格的1%,直到归还为止。
  3. 取消其将来在本实验室借用仪器的资格。
  六、借用单位或个人归还仪器时经本实验室财产管理人员验收,确认没有问题时可注销借用登记。对于归还仪器不能达到借出时的功能指标及损坏仪器的情况,借用单位或个人必须负责修理或赔偿,修理、赔偿期间超过借用登记时间的,按每天收取仪器价格0.5%的超时使用费。
  七、仪器出借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上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况,由实验室主任决定采用何种解决措施。
  八、在教学实验过程中,学生由于违反操作规程损坏仪器设备,要赔偿原价格的1%至100%, 具体赔偿额度视仪器本身的价格、损坏程度、损坏过程的情节及事后态度来确定。价格低的、情节严重的取高比例,否则反之。
  九、实验室仪器设备, 如有丢失, 有关管理人员,负有赔偿责任,视仪器贵重程度及丢失情节, 赔偿1%-20%。
  赔偿
  一、赔偿范围
  全校各单位使用、保管的属国家拨款、学校基金、自筹资金、协作项目经费购置和接受捐增的一切实验器材均属学校物资资产,凡学校财产所发生损坏,丢失其赔偿均按本办法施行。
  二、赔偿界定
  (一)由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丢失应按其现有价值予以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制度规定进行操作或擅自拆毁器材设备者(包括待报废的器材设备)。
  2.工作失职、不负责任、保管人员保管不当;将物资器材挪作私用而造成损坏、丢失。
  3.有条件但未采取有效的防盗安全措施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
  (二)属下列情况,可按损失价值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器材、疏忽造成的损失;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减少损失程度的。
  2.损坏程度较轻、经当事人修复但不影响设备器材功能的。
  3.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的易碎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失在一定限额内的(学生限五十元以内,员工限一百元以内)。
  三、器材的借用
  凡因工作需要,借给人个使用保管的器材借用手续要清楚,不用时要及时收回,在借用期间发生器材损坏、丢失酌情赔偿。在物资财产损坏、丢失事故中,学校将本着以批评教育,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为主的精神来处理,根据具体情节、物资性质、不同对象,本人一贯表现以及事故发生后的态度等区别对待。对于一贯不爱护设备、严重失职、有意隐瞒、后果严重、态度恶劣的当事人,除经济赔偿外,还要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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